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附民原告 莊于賢 附民被告 王品謙 (原名 王畝賸
劉鎮傑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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