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徐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就業保險法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105年度裁字第61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保險法事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聲請交付民國111年2月21日、111年3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於聲請狀內僅稱為核對代理人所述及筆錄內容是否違誤,維護聲請人自身權益等語,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