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吳晨 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4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同年2月12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4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娟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吳晨安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110年4月30日未載5,96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