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被告 呂理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7行、第18行內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7行、第18行內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漏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