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679號債權人 李峻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宸進 (原名: 林政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政達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
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1
0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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