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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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乾 法定代理人 林李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都 等五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39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本件建物共四層,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見原審卷第4頁),該建物7分之1之價值為13萬6528元(000000+3071=136528),故該建物之總價值應為95萬5696元;又其一至四樓各樓層面積分別為286.96(18.18+268.78)、449.11、616.78(514.92+101.86)、296.72平方公尺(見原審卷第12頁),合計總樓層面積為1547.71平方公尺,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之面積為184.61平方公尺(16.45+20.58+10.08+137.23=184.61),則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3995元(計算式:174.53÷1547.71×955696=11萬399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