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 曾碧珠 訴訟代理人 塗英志 被告 蔡永富
號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柯馨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83,966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固無須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具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763,566元,核計其追加2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