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李沂璇
北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定儀 上列上訴人與 賴毅展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等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萬680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王金龍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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