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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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丁○○
           -2號
聲 請 人 辛○○○
           -2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乙○○之陳戶登記謄本、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列繼承人
  為相對人,及依更正後相對人人數補提訴狀繕本。
二、提出其餘相對人己○○、庚○○、戊○○、丁○○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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