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原   告 凱林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
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
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規定,本件應
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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