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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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78號、96年度戒毒偵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柒肆公克,空包裝總重貳點壹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9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扣案之海洛因10包,毛重1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9.74公克,純度10.13%,純質淨重
0.99公克,另空包裝總重2.1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68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另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佐,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