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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