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BioDefenseCorporationLtd.)法定代理人 林勇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ExportDevelopmentCanada法定代理人ScottEdwardRothwell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萬3,500元【計算式:美金500,000元×29.327(即上訴人起訴日107年4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見本院卷一第66頁)=14,663,5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