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羅耿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大謀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