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樹發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經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1年7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7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