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6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8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000,000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附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