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沈上豐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沈上豐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第二審判決(下稱前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且無庸移送管轄法院,應予駁回。又依聲請意旨,本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以及聽取聲請人與檢察官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