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曾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敏桂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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