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麥迪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賴顗竹 為麥迪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麥迪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9年度司字第9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賴顗竹為其簿冊文件保存人,故伊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帳冊清單、承諾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麥迪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賴顗竹為麥迪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