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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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51號聲請人 張勝雄 相對人 張瓊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月及其餘共有人 張安雄 等人共有2筆土地(台南市○區○○段○○○○○號及同段1217地號),今聲請人與其餘共有人欲出售該2筆土地,且已與承買人簽立買賣契約,惟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欲通知相對人是否優先承買事宜,聲請人經查訪後,因相對人常年移居美國,無法通知相對人該事宜,為此檢具相對人除戶謄本,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67年1月22日出境,惟經本院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函覆:相對人之國外住所為1405CAMELIADR.,ALHAMBRA,CA91801,U.S.A,故顯非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