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忠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忠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忠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4701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