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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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坤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09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坤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江坤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4日下午│100年4月13日上午│││5、6時許│7時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須扣除為警││││搜索起至實際採尿││││之期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號│毒偵字第28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最後││1472號│28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12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2825號│││││││├─────┼────────┼────────┤││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0614號│執字第1090號(刑││││期屆滿日101年10││││月20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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