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盧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宜真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4號請求分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本主張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陸元,嗣對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並更正其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壹佰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本院重新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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