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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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9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京果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
記資料及其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