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本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1713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4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6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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