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燕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燕章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燕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二有關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3月初某日起至96年12月14日」)。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不符減刑條件,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