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祥徵指定辯護人辛佩羿律師具保人翁偉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翁偉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祥徵因傷害案件,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受命法官諭令以保證金額新臺幣2千元,由具保人翁偉峯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尚且於同年月23日致電被告,提醒被告上開準備程序期日請準時到庭),並依具保人之住居地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且經辯護人當庭撥打具保人電話,具保人稱聯絡不上被告,也不知被告人在何處等語。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限制住居切結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807號)、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送達證書、本院112年2月17日嘉院 傑刑樂 111訴313字第1120001975號函及具保人親收之送達證書、本院112年3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
9、235至237、285、291至293、295、297至301頁)。足證被告刻意規避司法程序,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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