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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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連安晴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被告
楊美惠 住○○市○○區○○街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0號案件,業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原告於112年3月20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自屬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起訴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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