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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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守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守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昱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11月7日予以羈押。嗣被告因另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29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00年12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
12月29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經本院審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認被告經送觀察勒戒之情況下,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