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法定代理人 張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之捐助章程關於董事及名譽董事長之規定有所變更,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由卷附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暨由法定代理人簽名等情,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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