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諺選任辯護人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江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所查獲之毒品等卷證資料,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3項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綽號「阿猴」之人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張嘉芬法官黃國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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