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應 相對人 林徐慶容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壹張,准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318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是聲請人供擔保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現因該債票即將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