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花簡字第195號
原 告 賴惠子
被 告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5千元, 嗣變
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卷第28頁),核其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瀚陽於民國102年6月28日15時許,向訴外
人駿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駿騰公司)承租車牌號碼
0000-00號小客車乙輛,原租賃期間自102年6月28日起至同
年7月18日止,每日租金1,600元,被告並已繳清租金。上開
租賃期間屆滿後,被告表示欲自同年7月19日起續租3日,原
告亦已允諾,惟該次租期屆滿後,被告並未依約來店繳清租
金,共積欠20天租金未付及車損、協尋等費用計135,079元
,經原告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提
起侵占告訴(103年度偵緝字第86號),雙方乃於103年3月
27日檢察官開庭時成立和解簽訂和解書,被告同意以每月為
1期,共分9期給付原告共135,000元,每月給付原告15,000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僅於當日給付原
告15,000元後即未給付,爰依和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2萬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之陳述則
以:其無法每月給付原告15,000元,希望原告給其機會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和解書為證(卷第7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花蓮地檢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86號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為真實。原告依兩造
間和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