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參
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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