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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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