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   告  許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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