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真如
被   告  吳昭立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
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查原告與被告間租賃契約約定自108年起每月租金為49,500
  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
  號1樓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5,940,000元【計算式:每
  月租金49,500元×12月÷10%=5,94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44,5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500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484,500元(計算式:5,940,000元
  +544,500元=6,484,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