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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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盧昆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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