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楊鴻進
許久美
蔡麗妃
王儒德
林麗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住同上
原 告 劉秀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柏毅 住同上
謝見龍 住同上
原 告 陳岳華 住臺南市○○區○○街0段0巷000弄00號
之50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黃德香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林珮紋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伊秋 住同上
居臺南市○○區○○街○○號
原 告 林明澤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桂素珍 住同上
原 告 張宏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陳水木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雄 住臺南市○區○○街○號
被 告 陳錦龍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