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楊鴻進
       許久美
       蔡麗妃
       王儒德
       林麗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住同上
原   告  劉秀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柏毅  住同上
       謝見龍  住同上
原   告  陳岳華  住臺南市○○區○○街0段0巷000弄00號
          之50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黃德香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林珮紋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伊秋  住同上
          居臺南市○○區○○街○○號
原   告  林明澤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桂素珍  住同上
原   告  張宏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陳水木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雄  住臺南市○區○○街○號
被   告  陳錦龍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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