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溪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
,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