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林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安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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