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0號
原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