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各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