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