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罪嫌,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甲○○後,認為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罪嫌重大,且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法?官楊明佳???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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