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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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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