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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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0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
樓丁○○○戊○○原姓名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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