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