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經報奉行政院教育部於55年10月1日以教育部55.2.10台(55)高字第1694號函設立許可登記,而於97年4月14日變更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4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7證他字第122號,登記簿第北2冊,第37頁,第30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98年10月19日提請召開董事會第14屆第5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並經行政院教育部於98年11月13日以台技(二)字第0980192985號函核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是核其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 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