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8年10月14日經第15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教育部98年11月4日台技㈡字第098018283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瑩書